


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在2014年向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擲玻璃杯,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囚兩星期。他不服定罪上訴,案件繼續在高等法院處理。
政府一方認為法律上構成毆打
法官張慧玲稱,關注事發時梁振英沒看到黃毓民的動作,亦無被玻璃杯擲中,他作供時指感到震驚,是與已發生的事件有關,抑或擔心黃毓民會再次擲杯。政府一方回應,梁振英在聽到玻璃杯碎裂聲音時已感震驚,並下意識檢查自己是否受傷,屬即時反應,在法律上已構成毆打。
案發在2014年立法會舉行的特首答問大會上,黃毓民向梁振英拋擲玻璃杯,梁振英事後將玻璃碎片帶回禮賓府並報警。案件在2016年審理,梁振英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是歷來有特首以證人身分出庭作供,同年黃毓民被判罪成,被判監兩星期,但獲准保釋等候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