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今日(十月十七日)全票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修正草案)》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修正草案)》,明年1月1日起實施。
據内地傳媒報道,修改後的國旗法、國徽法,進一步禁止損害國旗和國徽尊嚴的行為。其中國旗法規定,不得倒掛、倒插或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和使用國旗,亦不得隨意丟棄國旗。
修改後的法律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則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已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並透過制定《國旗及國徽條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實施。特區政府表示,會對《國旗及國徽條例》作出適當的修訂,以實施適用於香港特區的規定,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