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罰款逾八萬元及逾六萬元。
兩宗個䅁涉及港島渣甸坊一幢商住大廈於兩個毗鄰單位的違例平台搭建物,有關單位的面積各只有約20平方米,而搭建物的面積則約為80平方米及55平方米。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兩個單位的業主發出清拆令。
屋宇署發言人強調,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