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進入立法會議事廳而被控暴動罪的劉頴匡指:「首位暴動罪手足脫罪,證明律政司喺證據不足以定罪既情況下,堅持起訴。即使最終脫罪,但被告等候審訊期間要遵守嚴苛保釋條件,包括定期報到、禁止離港、宵禁、禁足等,甚至係還押候審一段長時間,再加上要承受龐大心理壓力。呢啲都係未經審訊前,已經要面對既『懲罰』。
「以自己為例,每星期兩次到警署報到,影響我日常生活安排,就算想開多一兩個街站宣傳反國安法,都需要遷就報到時間。唔准踏入政總、立法會、添馬公園、遮打花園範圍,亦影響左我參與合法公眾活動既計劃,包括無辦法出席喺立法會大樓舉辦既記者會等等。出街見到防暴警察都要驚,因為一旦佢搵到藉口截停搜查拘捕我,就可以用我保釋期間犯罪為由,申請將我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