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華創鑫材實業有限公司因擅用鍾漢良肖像、盜用鍾漢良簽名,被廣州互聯網法院一審判令構成對鐘漢良肖像權、姓名權的侵犯,須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停止侵權行為,在其網站及微信公眾號上持續三十日向鍾漢良公開賠禮道歉,並依法賠償鍾漢良經濟損失。
(圖片來源於微博)
一審判決作出後,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9日,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5日,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對此案件進行播報。
廣東華創鑫材實業有限公司因擅用鍾漢良肖像、盜用鍾漢良簽名,被廣州互聯網法院一審判令構成對鐘漢良肖像權、姓名權的侵犯,須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停止侵權行為,在其網站及微信公眾號上持續三十日向鍾漢良公開賠禮道歉,並依法賠償鍾漢良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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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作出後,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9日,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5日,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對此案件進行播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