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今年8月一般性通過修改《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首次細則性討論修訂法案。
根據法案,任何人在奏唱國歌時,作出不尊重的行為,可被罰二千至一萬澳門元;此外國旗、國徽及國歌被禁止用於商業廣告。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委員會認為「不尊重」一詞較為主觀,要求政府解釋實際的行為舉止,此外須釐清「商業廣告」定義。
要求說明媒體違反時所負責任
另外,法案列明特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開展國歌宣傳工作。何潤生稱,委員會提出現時網絡媒體湧現,要求政府界定「新聞媒體」的定義,以及媒體違反條文時,需負上何等法律責任,以及說明會否影響新聞自由及編採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