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太陽花學運中,學運領袖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等22人因「公然煽惑他人犯罪」遭當局起訴。台北地院經過兩年審理後宣判,黃國昌等22人全部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北地院合議庭法官許泰誠、張少威與文家倩星期五對22名被告作出一審無罪判決,無罪理由主要是被告們辯解發動運動,是行使公民不服從以及抵抗權;法官審理認為,被告等人被指控犯行符合相關要件,有法律上卻違法的事由,判他們全部無罪。
宣判無罪因為他們符合七大要件
一、抗議對像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二、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
三、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像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
四、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五、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
六、必要性原則:即無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資使用。
七、狹義比例原則:即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且局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
太陽花學運源於反服貿學生團體不滿,台灣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30秒內倉促完成《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審查,遂引發大規模示威,先後一度佔領立法院及闖入行政院。